以案说法:团伙骗取微信号出售获刑又赔偿

2023-03-15 来源:人民网-重庆频道

  (刘政宁、实习生向姝颔)一团伙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出售他人微信号,并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造成在校大学生被骗,这不仅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还要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3月14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发布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引导相关主体规范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据了解,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叶某在重庆市璧山区先后组织任某、胡某、姜某等人,通过在各类社交平台上发布“免费领取王者荣耀皮肤”的虚假信息,诱使他人提供个人微信号及登录密码等信息,共骗取582个微信号,出售获利4.9万余元。其中叶某、任某骗取并出售的一个微信号,被他人用于诈骗某大学在校学生曾某。

  2022年6月,叶某、任某被法院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检察机关认为,叶某、任某等人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出售他人微信号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因其侵害范围具有开放性,对象具有随机性与广泛性,危害结果难以预估,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依法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叶某等人停止使用骗取的微信号,并不得非法处置骗取的微信号;叶某、任某对骗取并出售的微信号予以注销,消除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危险;二、叶某、任某对骗取并出售微信号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共同在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提供公益劳动服务336小时(各168小时);三、叶某等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四、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叶某等人负担。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微信号兼具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一旦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可能滋生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犯罪,将对不特定个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或风险。同时,微信号等个人信息还承载着公共秩序价值,大量信息非法攫取和利用还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本案被告不仅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还要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刑事案件判决及叶某等人赔偿能力后,依法确认被告适用替代性公益劳动服务的修复方式弥补受损的社会公益,不仅补偿了社会,还能够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增加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更加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责任编辑:杨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