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近一个月65人被拘

2019-01-16 来源:重庆日报

  1月15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杨某、吴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日、5日。

  1月7日,铜梁区人杨某未依法办理危险物质运输许可证,雇佣吴某驾驶货车,从遂宁非法运输157件烟花爆竹至铜梁销售,途经渝遂高速潼南服务区时被潼南区公安局查获。

  据介绍,市公安局联合市应急、市场监管、交通、供销等部门,从严监管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强化源头管控,严防烟花爆竹非法流入;会同交通部门在入渝道路口加强运输车辆检查,特别是以入渝高速为检查重点,设点守卡、巡线盘查,严防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流入我市,共查处非法运输80起,有效堵塞非法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区域的运输渠道。

  全市公安机关配合市应急、市场监管、供销等部门,对可能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城乡接合部和出租房屋、闲置厂房等重点地区、部位和场所开展拉网式检查,同时发动群众广辟信息渠道,强化禁放区域的排查整治,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近一月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件210起,收缴非法产品26166件,治安拘留65人。

  据了解,在肃清源头的同时,公安机关还将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要求,严格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严查违法燃放。对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坚决严肃查处。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燃放行为,公安机关将快速响应处置。对不听劝阻的,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严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将受何种处罚?

  对在禁放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主要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在禁放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此外,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记者周松整理 (记者 周松 实习生 郑明鸿)

责任编辑:黄兆娟